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802民初1085号
原告:孙启红,女,196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雷爱明,女,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启红诉被告雷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现原告不能提供,本院查证后也不能确定被告的明确送达地址。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启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25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炳贤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鲍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