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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802民初1085号

孙启红与雷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启红;雷爱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802民初1085号

原告:孙启红,女,196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雷爱明,女,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启红诉被告雷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现原告不能提供,本院查证后也不能确定被告的明确送达地址。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启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25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炳贤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鲍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