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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民初840号

郑华建与刘翠平、王集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1-04-29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华建;刘翠平;王集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1民初840号原告郑华建,女,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委托代理人容伟现,系广东星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素欣,系广东星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翠平,女,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被告王集如,男,198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原告郑华建诉被告刘翠平、王集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容伟现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250000元及利息27780.82元(按年利率24%自2018年7月4日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2月19日);2、两被告承担律师费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9日,原告作为甲方与两被告作为乙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250000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自2018年3月19日起至2018年6月18日止。每月利息按借款金额的2.5%计算。乙方保证按合同约定准时归还全部本息。如有一期没有按时归还,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归还全部本金及利息,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2018年3月19日原告向被告王集如转账共计250000元。原告为本案纠纷支出律师费8000元。原告确认被告已经清偿完毕2018年7月4日前的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刘翠平、王集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郑华建偿还借款250000元及利息(以25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7月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限被告刘翠平、王集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郑华建支付律师费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93.36元,由原告预交,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孟翯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刘燕儿

书记员叶欣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