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91民初2942号
原告:李元萍,女,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崇斯源,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慧,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利军,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
被告:沈焰,女,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
原告李元萍诉被告王利军、沈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元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利军、沈焰银行账户存款17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元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王利军、沈焰银行账户存款17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原告(诉讼保全申请人)李元萍名下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杨东路208号天骄花园1幢1006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新雄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郭孝玲
书 记 员 张 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