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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91民初2942号

2942李元萍与王利军、沈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1-01-0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元萍;王利军;沈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91民初2942号

原告:李元萍,女,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崇斯源,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慧,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利军,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

被告:沈焰,女,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

原告李元萍诉被告王利军、沈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元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利军、沈焰银行账户存款17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元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王利军、沈焰银行账户存款17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原告(诉讼保全申请人)李元萍名下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杨东路208号天骄花园1幢1006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新雄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郭孝玲

书 记 员 张 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