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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781执恢1249号之一

台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台城信用社、黄景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1-03-15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台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台城信用社;黄景林;魏钦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781执恢12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台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台城信用社。住所地:台山市台城镇东城华侨新村**。

负责人:伍湖镜,系该社负责人。

被执行人:黄景林,男,195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

被执行人:魏钦儒,男,1942年1月6号出生,汉族,住台山市。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台城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黄景林、魏钦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山市人民法院(2007)台法经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黄景林、魏钦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台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台城信用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黄景林已死亡,被执行人魏钦儒下落不明,无法清楚其行踪,户籍已被公安机关注销,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威

审判员林小聪

人民陪审员 曹   艳   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梁   小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