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002执591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刘江宁,男,汉族,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
被
申请人:李伟,男,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江宁因与被申请人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的(2018)湘1002执保78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李伟的房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江宁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江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李伟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阵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陈晓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