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211民初780号
原告:伍金华,女,住吉林省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海,吉林德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中海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张贵清,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志刚,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伍金华与被告吉林市中海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受理后,伍金华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伍金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伍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元(已减半收取),由伍金华负担。
审判员 汤 丹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佟佳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