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1281执662号

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周敏、谢莉花征收社会抚养费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周敏;谢莉花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281执662号

申请执行人: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洪江市黔城镇龙标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281006646267A。

法定代表人:易尧,系负责人。

被执行人:周敏,男,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

被执行人:谢莉花,女,1990年12月29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申请执行人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周敏、谢莉花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2018)湘1281行审46号行政裁定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19年4月4日派人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家中调查,未能联系被执行人,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经调查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18年11月19对被执行人周敏、谢莉花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18年12月26日将被执行人周敏、谢莉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8日通过面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易江山

审判员  杨 斌

审判员  杨 洋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谌 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