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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603民初400号

鄂尔多斯市康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姚和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康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姚和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603民初400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康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朝阳街**康泽苑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杨天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密,公民身份号码×××,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康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姚和勋,公民身份号码×××,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原告鄂尔多斯市康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和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原告鄂尔多斯市康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鄂尔多斯市康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康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康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雪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淑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