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执24号
申请执行人: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毓秀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92832859H。
法定代表人:周斌,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雅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7340555104。
被执行人:邓小荣,男,汉族,1958年10月28日出生,住广州市荔湾区。
被执行人:曾光红,女,汉族,1964年6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邓磊,男,汉族,1981年7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贾倩,女,汉族,1985年11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赣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上海雅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邓小荣、曾光红、邓磊、贾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申请,申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雅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邓小荣、曾光红、邓磊、贾倩银行存款28687.66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相等的其它财产和财产权益。经审查,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上海雅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邓小荣、曾光红、邓磊、贾倩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8687.66万元。
二、如上述冻结、扣划的款项数额不足以偿还本案债务,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上海雅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邓小荣、曾光红、邓磊、贾倩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徐 坚
审 判 员 黄新文
审 判 员 李 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代
书记员 李成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