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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681执337号之一

杨荣华、应天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7
公开日期
2020-03-10
所属地区
江西省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杨荣华;应天福;江西天福泰隆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681执3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杨荣华,男,汉族,1976年12月2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

被执行人:应天福,男,汉族,1963年11月7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

被执行人:江西天福泰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柏里大道北门汽车站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352094063L。

法定代表人:应利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溪市人民法院(2019)赣0681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天福泰隆商贸有限公司、应天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停止支付)、扣划被执行人江西天福泰隆商贸有限公司、应天福银行存款及收入计人民币18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二、以上冻结、扣划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江西天福泰隆商贸有限公司、应天福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卫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倪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