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681执3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杨荣华,男,汉族,1976年12月2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
被执行人:应天福,男,汉族,1963年11月7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
被执行人:江西天福泰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柏里大道北门汽车站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352094063L。
法定代表人:应利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溪市人民法院(2019)赣0681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天福泰隆商贸有限公司、应天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停止支付)、扣划被执行人江西天福泰隆商贸有限公司、应天福银行存款及收入计人民币18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二、以上冻结、扣划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江西天福泰隆商贸有限公司、应天福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卫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倪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