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鲁1082行初59-1号 本院2018年3月20日对原告王银诉被告荣成市宁津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鲁1082行初59号行政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 将裁定书内第三页落款日期“
二○一九年二月三十日”更正为“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审 判 长 常 佳
人民陪审员 胡义文
人民陪审员 高淑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振州 微信公众号“”
王银一审行政裁定书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鲁1082行初59-1号 本院2018年3月20日对原告王银诉被告荣成市宁津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鲁1082行初59号行政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 将裁定书内第三页落款日期“
二○一九年二月三十日”更正为“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审 判 长 常 佳
人民陪审员 胡义文
人民陪审员 高淑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振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