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11民初1744号
原告:李靖珍,女,汉族,1972年12月14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战胜,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李许国,男,汉族,1979年1月17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李靖珍与被告李许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靖珍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靖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靖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李靖珍负担。
审判员 汪 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田美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