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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11民初1744号

李靖珍与李许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7
公开日期
2020-01-0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靖珍;李许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11民初1744号

原告:李靖珍,女,汉族,1972年12月14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战胜,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李许国,男,汉族,1979年1月17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李靖珍与被告李许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靖珍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靖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靖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李靖珍负担。

审判员 汪 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田美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