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24民初16号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对原告吕玲诉被告周维秀、张廷健康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鄂0624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9)鄂0624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第七行“张延”补正为“张廷”,第一页第九行“张延”补正为“张廷”。
审判员 刘德兴
二〇一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许向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