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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624民初16号

周维秀、张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7
公开日期
2019-10-17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周维秀、张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24民初16号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对原告吕玲诉被告周维秀、张廷健康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鄂0624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9)鄂0624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第七行“张延”补正为“张廷”,第一页第九行“张延”补正为“张廷”。

审判员  刘德兴

二〇一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许向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