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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902执3135号

莫超茗、巴中惠博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7
公开日期
2019-05-27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莫超茗;巴中惠博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902执3135号 申请执行人莫超茗,男,汉族,生于1982年,户籍住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巴中惠博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风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王刚与巴中惠博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因工资、经济补偿和销售提成引发争议中,巴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巴劳人仲案〔2018〕3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巴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巴劳人仲案〔2018〕37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丽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罗小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