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文书名称} (2018)新2922执298-2号
申请执行人:赵思帅,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温宿县。
被执行人:栾新义,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去向不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思帅与被执行人栾新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53850元。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栾新义自2017年4月起去向不明,经‘四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房产,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赵思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赵思帅书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53850元未实际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栾新义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赵思帅也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辉勇
审判员 邢 慧
审判员 王存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周玉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