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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503执1987号之一

六安市冷水冲有机茶厂、斯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7
公开日期
2019-12-19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六安市冷水冲有机茶厂;斯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503执19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冷水冲有机茶厂(非公司私营企业),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独山镇冷水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3754881705D。 投资人:江中国,男,1967年6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斯奇,男,1966年1月26日生,回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1503民初36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斯奇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斯奇在期限内未履行,本院依法对斯奇的财产进行调查,目前,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武

审判员 张 军

审判员 周维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卫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