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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2财保319号

郯城县金艺置业有限公司、新沂市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7
公开日期
2019-12-17
所属地区
山东省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郯城县金艺置业有限公司;新沂市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22财保319号

申请人:郯城县金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郯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6745345005。

法定代表人:文东宝,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新沂市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大桥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7108004。

法定代表人:王士端,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郯城县金艺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位于郯城县郯东路86号名人苑5号楼向南10至15层楼房(10层1011室至1024室,11层1111室至1124室,12层1211室至1224室,13层1311室至1324室,14层1411室至1424室)(保全金额30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郯城县金艺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新沂市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郯城县郯东路86号名人苑5号楼向南10至15层楼房(10层1011室至1024室,11层1111室至1124室,12层1211室至1224室,13层1311室至1324室,14层1411室至1424室)。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郯城县金艺置业有限公司先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佟晓赋二〇一九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瑞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