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2701执78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长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均芝,系贵州贵达(都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都匀市高山毛尖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卜志美。
被执行人:卜志美,女,生于1982年5月18日,汉族。
被执行人:宋瑭,男,生于1989年5月23日,苗族,贵州省独山县人。
被执行人:宋雨轩,男,生于2009年5月22日,汉族,贵州省都匀市人。
法定代理人:卜志美,生于1982年5月18日,汉族。
被执行人:贵州圣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华,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卜志美、宋瑭、宋雨轩、贵州圣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卜志美、宋瑭、宋雨轩、贵州圣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按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2701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375054.36元、复息16358.69元(该利息计算至2017年9月30日,剩余利息按合同约定支付至本金还清之日止),赔偿申请执行人律师损失费79000元,给付案件受理费42564元及保全费50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46314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卜志美、宋瑭、宋雨轩、贵州圣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480万元;
二、如被执行人卜志美、宋瑭、宋雨轩、贵州圣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上述涉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赖 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陈国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