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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2701执781号

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卜志美、宋瑭、宋雨轩、贵州圣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7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贵州省都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市高山毛尖茶叶有限公司;卜志美;宋瑭;宋雨轩;贵州圣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2701执78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长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均芝,系贵州贵达(都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都匀市高山毛尖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卜志美。

被执行人:卜志美,女,生于1982年5月18日,汉族。

被执行人:宋瑭,男,生于1989年5月23日,苗族,贵州省独山县人。

被执行人:宋雨轩,男,生于2009年5月22日,汉族,贵州省都匀市人。

法定代理人:卜志美,生于1982年5月18日,汉族。

被执行人:贵州圣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华,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卜志美、宋瑭、宋雨轩、贵州圣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卜志美、宋瑭、宋雨轩、贵州圣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按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2701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375054.36元、复息16358.69元(该利息计算至2017年9月30日,剩余利息按合同约定支付至本金还清之日止),赔偿申请执行人律师损失费79000元,给付案件受理费42564元及保全费50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46314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卜志美、宋瑭、宋雨轩、贵州圣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480万元;

二、如被执行人卜志美、宋瑭、宋雨轩、贵州圣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上述涉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赖 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陈国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