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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82执912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与范小龙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7
公开日期
2019-08-01
所属地区
江西省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银行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范小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82执912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住所地:樟树市**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86112382**。

主要

负责人:陈峰,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范小龙,男,1982年11月05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982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范小龙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范小龙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2.2264223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志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蒋旺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