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82执912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住所地:樟树市**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86112382**。
主要
负责人:陈峰,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范小龙,男,1982年11月05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982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范小龙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范小龙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2.2264223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志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蒋旺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