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浙0304刑更11号 罪犯王全英,女,1982年10月29日出生,四川省邻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 罪犯王全英犯介绍卖淫罪,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2018)浙0304刑初3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8年5月18日,罪犯王全英以其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2018)浙0304刑更24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该犯于同日收到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并于次日前往温州市瓯海区司法局报到。现温州市瓯海区司法局以罪犯王全英哺乳期限将满为由向本院提请对该犯收监执行。 经本院审查,罪犯王全英于2018年7月7日生下一男孩王峻熙,哺乳期为2018年7月7日起至2019年4月6日止。 另查明,罪犯王全英因本案于2016年2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后于2018年1月26日再次被抓获,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罪犯王全英哺乳期限已至,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应予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罪犯王全英收监执行。
二〇一九年四月七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