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727执2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高某磊。
被执行人:蔺某卿。
被执行人:张某刚
被执行人:高某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高某磊、蔺某卿、张某刚、高某月借款合同纠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照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某磊、蔺某卿、张某刚、高某月的银行存款130000元,若冻结、划拨数额不足此数,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志洪
二〇一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杨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