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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727执2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高某磊、蔺某卿、张某刚、高某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7
公开日期
2020-01-02
所属地区
山西省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某磊;蔺某卿;张某刚;高某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727执2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高某磊。

被执行人:蔺某卿。

被执行人:张某刚

被执行人:高某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高某磊、蔺某卿、张某刚、高某月借款合同纠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照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某磊、蔺某卿、张某刚、高某月的银行存款130000元,若冻结、划拨数额不足此数,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志洪

二〇一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杨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