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晋0927民初7号

雷桂华、冯太章等与张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7
公开日期
2019-11-12
所属地区
神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雷桂华;冯太章;冯亚琴;冯亚军;冯亚飞;张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927民初7号

原告:雷桂华,女,1963年2月25日生,四川省中江县人,现住神池县。

原告:冯太章,男,1937年8月5日生,山西省神池县人。

原告:冯亚琴,女,1984年8月28日生,山西省神池县人,现住神池县。

原告:冯亚军,女,1982年6月6日生,山西省神池县人,现住神池县。

原告:冯亚飞,男,1985年10月5日生,太原市人,现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飞,神池县龙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华,男,1984年1月6日生,神池县人。 原告雷桂华、冯太章、冯亚琴、冯亚军、冯亚飞与被告张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雷桂华、冯太章、冯亚琴、冯亚军、冯亚飞于201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桂华、冯太章、冯亚琴、冯亚军、冯亚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桂华、冯太章、冯亚琴、冯亚军、冯亚飞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8元,予以免交。

审判长 陈 诚

审判员 王宇红

审判员 刘 霞

二0一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郭姣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