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927民初7号
原告:雷桂华,女,1963年2月25日生,四川省中江县人,现住神池县。
原告:冯太章,男,1937年8月5日生,山西省神池县人。
原告:冯亚琴,女,1984年8月28日生,山西省神池县人,现住神池县。
原告:冯亚军,女,1982年6月6日生,山西省神池县人,现住神池县。
原告:冯亚飞,男,1985年10月5日生,太原市人,现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飞,神池县龙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华,男,1984年1月6日生,神池县人。 原告雷桂华、冯太章、冯亚琴、冯亚军、冯亚飞与被告张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雷桂华、冯太章、冯亚琴、冯亚军、冯亚飞于201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桂华、冯太章、冯亚琴、冯亚军、冯亚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桂华、冯太章、冯亚琴、冯亚军、冯亚飞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8元,予以免交。
审判长 陈 诚
审判员 王宇红
审判员 刘 霞
二0一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郭姣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