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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3执9157号

刘东方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7
公开日期
2021-03-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石各庄物业管理中心;刘东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3执915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石各庄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石各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乃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新,女,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刘东方,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石各庄物业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刘东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京石各庄物业管理中心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北京石各庄物业管理中心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京0113执91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海涛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韩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