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6民初5346号
原告:王真兵,男,汉族,1975年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琴,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蒲平,男,汉族,1963年7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真兵与被告蒲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蒲平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真兵撤回对被告蒲平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真兵负担。
审判员 熊肖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童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