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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6民初5346号

王真兵与蒲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7
公开日期
2019-05-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真兵;蒲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6民初5346号

原告:王真兵,男,汉族,1975年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琴,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蒲平,男,汉族,1963年7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真兵与被告蒲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蒲平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真兵撤回对被告蒲平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真兵负担。

审判员  熊肖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童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