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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6民初3380号

朱定江与西安和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金地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7
公开日期
2019-12-2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定江;西安和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金地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陕0116民初3380号 原告朱定江,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阳,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金地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法定代表人郭文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西安和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咸新区。法定代表人白世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定江与被告陕西金地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西安和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定江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定江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定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0元,原告已交预交,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175元,另1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牛 毅 虎 二0一九年 四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高    望 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