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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1017号

深圳特殊机会投资中心与赵曼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7
公开日期
2021-04-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特殊机会投资中心;赵曼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9民初1017号

原告:深圳特殊机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海大道西桂庙路北阳光华艺大厦****6BC-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TB445P。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前海深港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雷金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久莹,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曼玉,女,汉族,1989年10月16日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特殊机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赵曼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被告赵曼玉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陈  方  杰

人民陪审员 吴  国  庆

人民陪审员 魏  少  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  梦  蕾

书 记 员 梁穗杉(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