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9民初1017号
原告:深圳特殊机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海大道西桂庙路北阳光华艺大厦****6BC-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TB445P。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前海深港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雷金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久莹,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曼玉,女,汉族,1989年10月16日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特殊机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赵曼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被告赵曼玉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陈 方 杰
人民陪审员 吴 国 庆
人民陪审员 魏 少 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 梦 蕾
书 记 员 梁穗杉(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