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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24执403号之一

聊城市瑞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东阿县自来水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7
公开日期
2019-12-05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聊城市瑞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东阿县自来水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524执4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瑞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建设东路,

法定代表人:荆彦伟。

被执行人:东阿县自来水公司,住所地:东阿县城,

法定代表人:尹海滨。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524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东阿县自来水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0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4月7日起至2020年4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 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姜书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