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524执4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瑞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建设东路,
法定代表人:荆彦伟。
被执行人:东阿县自来水公司,住所地:东阿县城,
法定代表人:尹海滨。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524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东阿县自来水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0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4月7日起至2020年4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 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姜书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