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603民初350号
原告:石某1,男,1970年03月22日出生,住铜仁市碧江区。
原告:石某2,女,1991年0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铜仁市万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婷,贵州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3,男,住铜仁市万山区。 本院在审理石某1、石某2与石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1、石某2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1、石某2以其起诉案件不属于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将重新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1、石某2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0.0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刘 莹
二〇一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罗城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