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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4执异20号

任金磊、孙景龙、刘康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7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任金磊;孙景龙;刘康;徐玉芝;刘明飞;杜金凤;刘振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24执异20号 异议人(案外人)任金磊,女,199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申请执行人孙景龙,男,195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被执行人刘康,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被执行人徐玉芝,女,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兰陵县。 被执行人刘明飞,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被执行人杜金凤,女,1989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被执行人刘振宇,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申请执行人孙景龙与被执行人刘康、徐玉芝、刘明飞、杜金凤、刘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异议人任金磊、刘振宇共同共有的房产一处(泉山国际6号楼3单元1301室),异议人任金磊以我已与刘振宇离婚,登记的房产归我自己所有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异议人拿出楼房首付款十四万元的一半暨七万元交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该套楼房的查封。异议人遂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合意,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切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任金磊撤回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王殿琛

审判员  董雪照

审判员  刘金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刘春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