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云2627刑初62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礼金,男,1971年7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文盲,住广南县,因本案于2018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监视居住。 广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诉刑诉〔2019〕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礼金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农臣、
书记员柏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礼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1日9时许,被告人黄礼金在八宝镇金穗路段,窃取了曾某价值670元的手机。同日13时许,在八宝贡米大道凯丽照相馆附近,窃取了张某1价值1560元的手机和500元现金。被告人在处理赃物时,被民警在八宝街上中信路口及时查获。 为证明指控事实,广南县人民检察院列举了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为证。 广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礼金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黄礼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其只偷了一个女子放在婴儿车上的一个手提包,包里面有一个手机和500元现金。有一部手机是在路边捡的。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1日13时许,被告人黄礼金在广南县八宝镇贡米大道凯丽照相馆附近盗走被害人张某1一部价值人民币1560元的手机和500元现金。被害人张某1报警后,八宝派出所民警于当日在八宝街上将被告人黄礼金查获并追回了被盗的手机和500元现金,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礼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提取笔录、收据、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前科及网上在逃查询;抓获经过;证人陈某、张某2、王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被告人黄礼金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礼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礼金盗窃被害人曾某的手机,所列举的证据仅能证明被害人曾某的手机被盗,并且被盗手机从被告人黄礼金处查获,但该部手机是否为被告人黄礼金盗窃,无其他证据印证,证据间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该事实不能认定。被告人黄礼金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礼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杨正才
审 判 员 吴永光
审 判 员 陆兰春
二〇一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代 凤 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