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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5执508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牛刘祥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7
公开日期
2019-08-06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牛刘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豫1625执508号牛刘祥:你与牛文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的(2018)豫1625民初34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牛文志于二O一九年四月六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四月六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赔偿牛文志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共计15723元。2、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136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行账户名称:郸城县人民法院账号:62×××36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七日执行员 :王博全

书记员:李志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