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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25民初299号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7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苗瑞侠、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王滩镇张安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25民初299号

原告:苗瑞侠,女,1951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

被告: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王滩镇张安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齐海云,任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瑞侠与被告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王滩镇张安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苗瑞侠于201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苗瑞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宏权

二〇一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康彦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