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705执724号
申请执行人:朱爱兰,女,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匡元宏,男,195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爱兰与被执行人匡元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皖0705民初564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匡元宏银行存款人民币1213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华时来
二〇一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钱军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