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0981执12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席文华,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饶庆红,女,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申请执行人席文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981民初14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饶庆红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饶庆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现场调查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进行了调查。1、2018年10月、2019年2月,本院多次分别通过法院“总对总”和“点对点”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饶庆红在车管部门无汽车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饶庆红在工商管理部门无工商登记信息和股权变更信息,被执行人饶庆红名下银行存款仅有零星余额,数月无变动。2、2018年10月24日本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饶庆红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土地登记信息。3、2018年10月24日本院向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丰城办事处查询被执行人饶庆红名下有公积金登记缴存(余额9000余元),已轮候冻结(轮候第三冻)。4、2018年11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饶庆红户籍所在地丰城市剑光街道东路社区调查,证实饶庆红无可供执行财产。5、2019年3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饶庆红发出限制消费令,2019年3月25日将被执行人饶庆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20000元,截止2019年4月4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2000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饶庆红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4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乡荣
审判员 周爱新
审判员 陈文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