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706执3512号
申请人:陈龙,男,汉族,1990年6月28日出生,28岁,汉族,住连云港市。
被执行人:刘杰,男,汉族,1989年9月27日出生,28岁,汉族,住海州区。陈龙与刘杰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706民初567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宋世安
代理
审判员 董 京
代理
审判员 龚 政
二〇一九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