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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6民初1641号

张兆洋与刘敏、刘广振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7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张兆洋;刘敏;刘广振;乔金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6民初1641号

原告:张兆洋,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刘敏,女,198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

被告:刘广振(系刘敏父亲),男,196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乔金荣(系刘敏母亲),女,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原告张兆洋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刘敏、刘广振、乔金荣银行账户进行保全,案外人张兆菲提供车牌号为豫Q×××××的小型轿车一辆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兆洋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三被告刘敏、刘广振、乔金荣的银行系统账户余额6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段海鲁

二〇一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冯 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