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6民初1641号
原告:张兆洋,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刘敏,女,198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
被告:刘广振(系刘敏父亲),男,196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乔金荣(系刘敏母亲),女,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原告张兆洋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刘敏、刘广振、乔金荣银行账户进行保全,案外人张兆菲提供车牌号为豫Q×××××的小型轿车一辆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兆洋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三被告刘敏、刘广振、乔金荣的银行系统账户余额6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段海鲁
二〇一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冯 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