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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3民初1618号之三

陈建平与徐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7
公开日期
2019-12-12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建平;徐立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23民初1618号之三

原告:陈建平,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明,浙江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立新,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陈建平与徐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陈建平于2019年4月7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陈建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陈建平负担。

审 判 员 杨万鹏

二〇一九年四月七日 代

书记员 陈恬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