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0214民初9285号

周睿与张青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7
公开日期
2019-07-15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周睿;张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14民初9285号

原告:周睿,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上城区,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代理人:王明芝,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伟平,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青,女,198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委托代理人:张延明,男,196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系被告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睿与被告张青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睿撤诉。案件受理费11464元,减半收取573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海

人民陪审员  崔爱香

人民陪审员  焦延禄

二〇一九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玉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