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4民初3101号
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赤峰新天地分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天地商务广场3.4-1-1-401。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某、田某,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山区艾尚北欧家具专卖店。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振兴大街红星美凯龙新天地商场3B三层C8002展位。经营者:胡某,女,1981年2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红山区。
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赤峰新天地分公司与被告松山区艾尚北欧家具专卖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赤峰新天地分公司于201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赤峰新天地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莉莉
二0一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孙 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