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异241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张卢川,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柏斯蕾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系、法院东街南兴达国贸****。
法定代表人:胡国辉。
被执行人:胡国辉,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卢川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柏斯蕾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胡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卢川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张卢川称,申请人与胡国辉、深圳市柏斯蕾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法院作出(2016)豫0105民初22902号民事判决书及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1民终8454号民事判决书,该裁判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二被告均未履行,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豫0105执12095号。申请人于2019年1月14日签收到法院于2019年1月3日作出的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书。现申请人对法院执行行为有异议,具体异议理由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程序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裁定书中所述于“2019年1月9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与事实不符。纯属捏造。执行法官找各种理由搪塞推诿,不去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确靠编造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来结案,就这样来响应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承诺吗?法院负责该案的执行人员终结本次执行未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本没通知申请执行人,更未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且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胡国辉位于固始县六福珠宝的黄金首饰等财物,并多次要求对该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拍卖的情况下,执行法官毫无法律依据而拒绝查封扣押上述财产,就邮寄一封终止本次执行裁定书给申请人,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应当继续执行(2017)豫105执12095号案件。
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实体违法。1.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法官未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被申请执行人胡国辉的财产依法查封、扣押,更未对上述财产调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第三条规定: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一)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三)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通过多方查询发现被申请执行人胡国辉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固始县六福珠宝,且该店里有黄金等首饰财物。申请执行人立即于2018年11月28日向法院申请查封、扣押被申请执行人胡国辉位于固始县六福珠宝的黄金首饰等财物,并提供营业执照查询登记及实体店面照片证据。而本案执行承办法官仅以领导不同意、黄金首饰不能查封、扣押为由拒绝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更别谈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直至2019年1月15日,法院执行法官仅以执行本次终结而了事,任由被申请执行人胡国辉隐匿、转移财产而不顾,执行法官这种拖延、推诿,不作为的行为,纵容债务人逃避法院执行,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财产。2.被执行人胡国辉作为六福珠宝的经营者,有黄金首饰等物品,不属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胡国辉有财产而法院不去执行,于申请执行人的诉求置若罔闻,就肆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申请执行人多次向法院负责于2018年11月28日向法院申请查封、扣押被申请执行人胡国辉位于固始县六福珠宝的黄金首饰等财物及其银行账户。而法院负责本案的执行法官收到申请后,迟迟不予答复,在申请执行人再三请求之下,执行法官才向固始县法院发出一份委托提取固始县六福珠宝营业收入的裁定书,便以此了事。申请人多次询问执行法官,均如石沉大海,音讯全无。法院作出的(2017)豫105执12095号终结本次程序裁定书,实体、程序均严重违法,在被执行人胡国辉根本不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下,本案不应终结本次执行,应继续执行(2017)豫105执12095号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核查,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财产线索确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而申请人已于2018年11月28日向法院提出查封、扣押被申请执行人胡国辉所有的固始县六福珠宝黄金首饰等财物,且黄金等首饰物品属于动产,被申请执行人胡国辉极易转移财产,属于紧急情况,恳请法院应当立即查封、扣押被申请执行人胡国辉位于固始县六福珠宝的黄金首饰等财物,以避免因此给申请人造成严重损失。且上述财产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中第五条规定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然而,时至今日,从提交申请已五十余天,法院执行法官依然未对胡国辉位于固始县六福珠宝的黄金首饰等财物进行查封、扣押,若在此期间被申请执行人胡国辉隐匿、转移上述黄金首饰等财物,造成申请执行人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作为执行法官,仅以领导不同意为理由而拒绝查封、扣押,不遵从法律至上,不依法办事,难道所谓的庭长一句话就可以超越法律规定,作为执法者的人民法官竟出此荒唐言论,如此之法律修养,何以让人感受到公平正义!综上所述,请求:继续执行(2017)豫105执12095号案件;立即查封、扣押被申请执行人胡国辉所有的固始县六福珠宝黄金首饰等财物。本案审查中,申请人张卢川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固始县六福珠宝企业信息一份;六福珠宝照片一份。
本院查明,原告张卢川诉被告深圳市柏斯蕾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胡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4月21日,本院作出(2016)豫0105民初22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被告胡国辉、深圳市柏斯蕾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卢川558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每月利息5580元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74元、保全费331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胡国辉、深圳市柏斯蕾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负担。判决送达后,被告胡国辉不服本院一审判决,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8月9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1民终8454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该终审判决已于2017年8月31日发生法律效力。张卢川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豫0105执12095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2.2018年1月28日,以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发现被执行人胡国辉名下豫A×××**、豫A×××**两辆车,但本院并未实际控制,本案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胡国辉名下银行存款,本案已作出冻结处理;3.2018年3月26日、2018年7月13日、2018年11月3日、2019年1月7日,再次以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冻结部分银行账户。除此之外,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本院传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并未在规定时间到庭;5.查询被执行人胡国辉、深圳市柏斯蕾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名下在郑州房产情况,深圳市柏斯蕾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胡国辉名下有位于郑州市××区××号房××套,本院将上述房产予以评估、拍卖,经过一拍、二拍、变卖后均无人竞买后流拍,申请人拒绝以物抵债;6.本院作出(2017)豫0105执12095号之三扣留、提取裁定书,并委托固始县法院送达至胡国辉作为实际经营者的固始县六福珠宝,提取该商店的营业收入;7.本院将被执行人胡国辉、深圳市柏斯蕾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在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8.分别扣划被执行人胡国辉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32555.18元、中国民生银行账户16681元、兴业银行账户7600余元并发还至申请人张卢川。9.2019年1月9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电话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2019年1月3日,本院作出(2017)豫0105执12095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依法查找;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妨碍执行,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本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传票,对查控到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扣划并发还申请人,对被执行人胡国辉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xx号xx号xx层xxxx号的房产一套予以评估、拍卖,经过一拍、二拍、变卖后均无人竞买后流拍,申请人拒绝以物抵债。作出(2017)豫0105执12095号之三扣留、提取裁定书,委托固始县法院送达至胡国辉作为实际经营者的固始县六福珠宝,提取该商店的营业收入。在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对申请人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电话约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规定。对申请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张卢川的异议请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胡亚芹
审判员 刘 铮
审判员 赵 凯
二〇一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刘云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