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04执3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丰,男,汉族,1978年02月2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吉林省舒兰市,公民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柱,男,汉族,1987年05月1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勃利县北兴农垦社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肖雪,女,汉族,1984年03月18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辽0204民初393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被执行人肖雪偿还款项本金168000元、利息9385.4元、罚息1439.57元、催收工本费1300元,并自2015年09月29日起以欠款额168000元按原、被告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规定的利息、罚息等计算至借款付清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3元、公告费6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4153元。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经两次总对总网络查控,被执行人肖雪在银行、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公积金、保险等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的车籍,查封期限为2019年3月4日至2021年3月4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肖雪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涛
代理
审判员 南庆鑫 执 行 员 邢晋宁
二〇一九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治卿 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