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云2627刑初67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朝庆,男,1980年2月1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麻栗坡县人,住麻栗坡县,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熊正芬,女,1974年10月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德佑,男,1987年8月2日生,苗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麻栗坡县人,住麻栗坡县,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开花,女,1969年4月18日生,苗族,文盲,云南省河口县人,住河口瑶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玉炳文,云南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陶兴友,男,1968年7月14日生,苗族,文盲,云南省河口县人,住河口瑶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邵天府,云南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诉刑诉〔2019〕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朝庆、熊正芬、王德佑、李开花、陶兴友犯拐卖妇女、儿童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芬、
书记员皮常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朝庆、熊正芬、王德佑,被告人李开花及其辩护人玉炳文,被告人陶兴友及其辩护人邵天府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7年11月份,杨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马朝庆称想帮他的亲戚找一个老婆。同年12月2日,马朝庆驾驶云H×××××微型车从河口县带来一名越某女子到广南。经过杨某联系,马朝庆将该名越某女子以48000元价格卖给广南县莲城镇坝汪村民委那凹小组雷某做老婆。杨某向雷某家人索要3000元介绍费。2018年5月29日早上,雷某发现该越某女子不见。 2、2018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朝庆、熊正芬、李某4(另案处理)在河口县以20000元价格向一越南男子购买一越某女子“别”及其男孩。三人将该越某母子带至广南县莲城镇熊正芬租住房,后以46000元价格卖给广南县董堡乡老井村民委邱家宝小组的李某2(另案处理)。 3、2018年9月初的一天,越某女子塔氏梅在越南放学回家的路上被一越某男子威胁并强行用摩托车拉到中国麻栗坡县董干三家湾的路边,以11000元钱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德佑和王某(另案处理)。王德佑和王某将塔氏梅带到麻栗坡董干街上住宿了两晚上,王德佑强行与被害人塔氏梅发生两次性关系。后王某联系被告人马朝庆,将塔氏梅以15000元的价格卖给马朝庆、熊正芬和李某4三人。马朝庆等三人驾驶云H×××××微型车将塔氏梅拉到广南县城,熊正芬又将塔氏梅带到广西西林县出租房多次联系人来购买未果,后被广南县公安局抓获。 4、2018年8月中旬的一天,河口县大南溪村委会小田村二组的“张七”(另案处理)跟被告人李开花称其朋友有一名男婴要卖,李开花遂联系被告人熊正芬。熊正芬与杨开文夫妇(另案处理)从广南去到南溪,被告人李开花、陶兴友及“张七”驾驶摩托车去接熊正芬等人,并带熊正芬等人到南溪130边界看男婴。熊正芬等人看到男婴后认为男婴有病,放弃交易。 为证明指控事实,广南县人民检察院列举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在案为证。 广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马朝庆、熊正芬、王德佑、李开花、陶兴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熊正芬介绍他人购买婴儿,他人主动放弃购买,系犯罪中止。被告人李开花、陶兴友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将男婴卖出,系犯罪未遂,且二被告人在案件中作用较小,系从犯。 被告人马朝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提出其家庭贫困,法律意识淡薄,身患疾病,且家里小孩无人照顾,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熊正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提出其身患疾病,请求从宽处罚。 被告人王德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拐卖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提出其与被害人塔氏梅发生性关系时,塔氏梅是自愿的,其没有强奸塔氏梅,请求从宽处罚。 被告人李开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对其判处缓刑。 辩护人玉炳文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提出被告人李开花具有犯罪未遂、从犯、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和坦白的法定和酌定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加之被告人李开花年老患病,家中残疾的次子无人照顾,建议对被告人李开花给予减轻处罚,判处拘役或适用缓刑。 被告人陶兴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邵天府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提出被告人陶兴友具有犯罪未遂、从犯、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和坦白的法定和酌定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加之被告人陶兴友年老,家中残疾的次子无人照顾,建议对被告人陶兴友给予减轻处罚,判处拘役或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2月2日,被告人马朝庆驾驶云H×××××微型车从河口县带来一名越某女子到广南。后经他人联系,被告人马朝庆将该名越某女子以48000元价格卖给广南县莲城镇坝汪村委会那凹小组的雷某做老婆。2018年5月29日早上,雷某发现该越某女子不见。 2018年8月份,被告人马朝庆、熊正芬伙同他人在河口县向他人购买一越某女子“别”,后以46000元价格卖给广南县董堡乡老井村委会邱家堡村小组的李某2做小老婆。被害人越某女子“别”及其儿子已被公安机关解救并遣返回越南。 2018年9月份,被告人王德佑伙同他人向一越某男子购买一越某女子“塔氏梅”后,将被害人塔氏梅带到麻栗坡县董干街上住宿,住宿期间被告人王德佑强行与被害人塔氏梅发生两次性关系。后被告人王德佑等人又将塔氏梅以15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马朝庆、熊正芬等人。被告人马朝庆等人驾驶云H×××××微型车将塔氏梅拉到广南县城,被告人熊正芬又将塔氏梅带到广西西林县出租房多次联系他人来购买未果,后被广南县公安局抓获。被害人塔氏梅已被公安机关解救并遣返回越南。 2018年8月份,被告人李开花得知有人要卖男婴,便将消息告知被告人熊正芬。被告人熊正芬又将消息告知其他人贩子,并伙同人贩子从广南县去到河口县,被告人李开花、陶兴友等人驾驶摩托车去接熊正芬等人,并带熊正芬等人到南溪镇130边界看男婴。与被告人熊正芬同行的人贩子看到男婴后认为男婴有病,便放弃交易。 上述事实,五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查询、网上在逃查询记录,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条,银行业务凭证,文山州救助站求助登记表、移交纪要;证人李某1、梁某、雷某、李某2、李某3的证言;被害人别、塔氏梅的陈述;被告人马朝庆、熊正芬、王德佑、李开花、陶兴友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朝庆以出卖获利为目的,收买、贩卖妇女3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熊正芬以出卖获利为目的,收买、贩卖妇女2人,帮忙介绍他人购买儿童1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被告人王德佑以出卖获利为目的,贩卖妇女1人,且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李开花、陶兴友明知他人拐卖儿童而帮助介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害人塔氏梅在被被告人王德佑拐卖的过程中,其人身自由和安全处于被告人王德佑的非法控制之下,面对被告人王德佑的性侵,其无法进行反抗或不敢反抗,且被害人塔氏梅陈述被告人王德佑在与其发生性关系时对其进行语言威胁,故被告人王德佑的行为属强奸,其辩解系被害人塔氏梅自愿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熊正芬、李开花、陶兴友在帮助介绍他人拐卖儿童过程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正芬系犯罪中止的公诉意见,本院不予认可。被告人熊正芬、李开花帮助介绍,积极为卖家和买家牵线搭桥以促成交易,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属主犯,被告人陶兴友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公诉机关及辩护人玉炳文提出被告人李开花系从犯的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鉴于五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被告人熊正芬、李开花、陶兴友在拐卖儿童时系犯罪未遂,同时被告人陶兴友系从犯,故对被告人马朝庆、熊正芬、王德佑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开花、陶兴友可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陶兴友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朝庆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2029年4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熊正芬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2028年10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德佑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2028年10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李开花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20年10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陶兴友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六、对广南县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马朝庆持有的云H×××××微型车一辆予以没收;对被告人马朝庆、熊正芬、王德佑的犯罪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长 陆兰春
人民陪审员 陈灵敏
人民陪审员 秦瑞云
二〇一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 员代 凤 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