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71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营业场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26号思达数码大厦二楼北厅。
负责人:何璐彤,总经理。被执行人周冰冰,女,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诉周冰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15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
一、被告周冰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本金52691.4元、利息2567.23元、分期手续费1216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52691.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有关逾期贷款规定及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68元,减半收取634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负担24元,由被告周冰冰负担610元。周冰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权利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冰冰名下银行存款57084.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小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少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