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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8执8号

张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7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张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19)晋08执8号

被执行人:张帅,男性,1973年9月7日出生,住万荣县 本院在执行张帅罚金一案中,查明(2018)晋08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该判决判处:“一、被告人张帅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责令被告人张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被子害人柳光辉人民币497万元,退赔被害人薄蓬人民币160万元,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30万元,退赔被害人卢某人民币45.5万元,退赔被害人石某人民币100万元,退赔被害人杨某人民币49.2万元,退赔被害人曹某人民币17.8万元,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276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175.5万元。”于2019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张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于当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万荣县万泉乡涧薛村民委员会、万荣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分别对其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及自有不动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2月2日通过网络查询,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2019年3月28日,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运城监管分局对被执行人张帅的保险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其有投资理财(分红)型保险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2月27日对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移送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移送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175.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平

审判员 胡 玮

审判员 王 溥

二〇一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卫思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