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283执341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何福平,男,汉族,1954年9月17日生,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泰州二头物流有限公司(原一联物流泰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张霞。关于申请执行人何福平与被执行人泰州二头物流有限公司(原名一联物流泰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头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7)苏1283民初80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被执行人二头公司尚欠申请人何福平劳动报酬37225.5元,此款被执行人二头公司承诺于2018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若被执行人二头公司未按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二头自愿以欠款37225.5元中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月利率2%给付自2017年9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申请人有权以欠款37225.5元中未履行部分及利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742元,减半收取计371元,由被执行人二头公司负担(此款申请人已垫付,被执行人承诺于2018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1.2018年10月1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二头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邮件退回后,本院至被执行人二头公司住所地进行公告送达。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2.2018年10月11日、11月28日、12月18日、2019年1月21日、2月20日、3月26日,本院先后六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省级、全国金融机构及阿里巴巴、财付通等互联网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账户存款信息;经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苏M×××**、苏M×××**汽车两辆(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经向泰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3.2018年7月9日,本院在另案中依法传唤被执行人的原法定代表人李建亚到庭谈话,其称被执行人名下有五十亩土地和一栋仓库,仅与泰兴市黄桥镇政府签订了协议,但一直未办理征用手续,也未领取相应产权证。经查,被执行人在泰兴市黄桥工业园区的房产及土地确未办理相关证照,且目前已出租给案外人丁中祥使用。4.2018年7月19日,本院在另案中至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张霞的住所进行调查,其称自己年龄较大,且一直在农村种田,并不清楚自己成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的事情,也不了解被执行人的情况。5.2018年7月19日,本院在另案中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案外人丁中祥称,其租赁了被执行人的厂房开设家具厂,租赁期限是五年,是在2018年1月15日左右进场,年租金为25万元。6.2018年12月19日,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泰兴市××桥镇工业园区的房地产,案外人丁中祥的员工向本院反映:被执行人目前已停产不经营;丁忠祥人不在厂里,丁中祥确承租了被执行人的厂房,租赁期限四五年,年租金数额不清楚。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在执案件,本院遂于2019年4月1日依法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丁中祥(公民身份证号码)处享有的租金收入计400000元,但目前支付租金的期限尚未届满。7.2018年10月2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二头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二头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行为。上述财产查控等情况,本院于2019年4月7日通过短信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既未对本案的查控结果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照片、短信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二头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信息,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苏M×××**、苏M×××**汽车两辆,因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故本院无法处置;对于被执行人位于泰兴市××桥镇工业园区的房地产,因未取得合法的权属证明,故本院亦无法处置,但该房地产现已出租给案外人使用,本院亦已冻结了相应的租金,待租金支付期限届满后本院将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工作和生活必要的消费。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进程和查控结果,申请执行人既未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的下落,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此情况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1283民初808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鹏飞
审判员 陈建忠
审判员 季江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杨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