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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81民初25号之一

杨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7
公开日期
2020-01-02
所属地区
河北省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81民初25号之一

原告:杨某,男,198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俊彬,石家庄辛集新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女,199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雯,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媛,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涉及部分财产问题已立案审理,尚未审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赵岩艳

人民陪审员  武占冲

人民陪审员  宋宝莎

二〇一九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