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81民初25号之一
原告:杨某,男,198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俊彬,石家庄辛集新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女,199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雯,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媛,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涉及部分财产问题已立案审理,尚未审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赵岩艳
人民陪审员 武占冲
人民陪审员 宋宝莎
二〇一九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