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19执77号

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谢祖贤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7
公开日期
2019-12-0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当事人
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谢祖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9执7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南大道与铜鼓路交界处科技园**大冲商务中心******楼3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970317M。

法定代表人:周治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劲、黄辉健,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谢祖贤,男,汉族,1990年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申请执行人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天道公司)与被执行人谢祖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8年7月6日作出(2018)穗仲网案字第14596号裁决书,裁决:谢祖贤向天道公司偿还代偿本金3382.25元;谢祖贤向天道公司支付利息(以3382.2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4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本案仲裁费50元由谢祖贤承担。 现申请执行人天道公司以被执行人谢祖贤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谢祖贤:

一、谢祖贤向天道公司偿还代偿本金3382.25元;

二、谢祖贤向天道公司支付利息(以3382.2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4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三、谢祖贤向天道公司支付该案仲裁费50元;

四、谢祖贤向天道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谢祖贤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谢祖贤与天道公司签订《借款服务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238元,借款分期为24期,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667%,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谢祖贤取得借款后,未依约还本付息,天道公司向约定的账号代付到期债务共计3595.19元,包括借款本金3382.25元、利息212.94元。谢祖贤至今未清偿上述欠款,截至2018年6月22日,资金占用利息为404.1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仲裁裁决书来看,申请执行人天道公司并不是借款合同的出借方,天道公司是否本案权利主体并不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于天道公司的执行申请,依法应予驳回。同时,本案中出借方或居间方应当具备从事金融借贷业务的资质或网络借款居间服务的合法资质,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出借方或居间方具备从事金融借贷业务的资质或网络借款居间服务的资质,天道公司的执行申请缺乏合法性。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梁振彪

审判员  张永棋

审判员  胡文轩

二〇一九年四月七日 ()

书记员  卢狄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