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1225民初1914号

李亮子与刘家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7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亮子;刘家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皖1225民初1914号

原告:李亮子,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田,安徽张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家俊,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李亮子与被告刘家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亮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家俊经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亮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12600元(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5年12月计算至2018年12月,以后利息计算至款付清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日被告以生产经营需要资金为由从原告处借款70000元,于2015年10月1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承诺于2015年春节前偿还一半借款,余款于2016年6月偿还。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利息为11550元(按本金70000元、年利率6%自2016年6月1日计算至2019年3月1日止,以后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直至款付清止)。刘家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1日,被告刘家俊以生产经营为由向原告李亮子借款70000元,当日原告将现金70000元给付被告。2015年10月17日被告出具条,借条约定:本人刘家俊于2015年8月1日借李亮子人民币现金7万元整(柒万元整),本人承诺于春节前腊月二十左右还其现金一半,另一半于2016年6月还清。被告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担保人李伟要在担保人处签名。借款后被告未偿还过借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元,有借款合同、担保人签字在卷佐证,事实清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原、被告书面约定还款期限,经原告合理催告,被告未予偿还,依法应承担清偿责任。原告主张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刘家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亮子借款70000元,利息11550元(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6年6月1日计算至2019年3月1日,以后利息另计),合计815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6元,本院减半收取933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燕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卢 雪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即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为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利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告知事项一、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时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视为放弃权利。

二、义务人如果主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可以将款汇入或存入法院账户。我院账户开户名:阜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号:17×××07;开户行:中国银行阜南县支行;并请通知主审法官:张燕芳,办公电话0558-689****;通讯地址:皖阜南县人民法院地城庭;邮政编码236300。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