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9民初3927号
原告:贾玉霞,女,196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代学满,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玉霞与被告代学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的嫌疑,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玉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艳
二〇一九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艾世尧
书记员王国峰附:本判决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