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981民初1474号
申请人:熊水泉,男,195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
申请人:杨介体,男,195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申请人熊水泉与被申请人杨介体合伙企业纠纷一案,申请人熊水泉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杨介体银行存款计人民币86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熊水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杨介体银行存款计人民币86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熊国民
二〇一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徐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