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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81民初1474号

熊水泉、杨介体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7
公开日期
2019-07-22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熊水泉;杨介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981民初1474号

申请人:熊水泉,男,195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

申请人:杨介体,男,195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申请人熊水泉与被申请人杨介体合伙企业纠纷一案,申请人熊水泉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杨介体银行存款计人民币86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熊水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杨介体银行存款计人民币86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熊国民

二〇一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徐 珊